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坚持健全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更多优秀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包括全日制脱产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是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校前两周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已康复,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注册是研究生保持学籍的重要环节,所有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应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可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后暂缓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能进行网上选课、课程考试以及其他教学活动,也不享有注册学籍研究生的同等待遇。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及格取得本门课程学分。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随下一年级学生重修。
第九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根据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经教育后表现较好,在毕业前给予一次重修(或补考)的机会。
第四章 请假、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要求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和组织的其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1、研究生因病请假者,需事先填写请假条(要有我校门诊部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假诊断证明)。请假一周以内者,经指导教师、辅导员同意,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教学上主管)批准,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一周到两周者,经指导教师、辅导员、学院院长同意后,须上报学生工作处(部)批准;两周以上者须由学生工作处(部)上报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校长批准。
2、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含研究生外出开会、访学、实习、合作单位学习、考察、社会实践等),需提供相关证明,学院酌情准假。
3、病、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请假人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期满后应到审批部门销假,请假期满仍不能按时返校的,须持证明办理续假手续。一般不得事后补假,假满返校后要及时销假。
第十三条 伪造请假理由、未经准假擅自旷课或离校者、请假期满不能归校上课且未按规定续假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和校门诊部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一个月以上的;
2、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一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个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学年。
第十六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休学研究生的相关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所有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其往返路费自理;
2、因病休学或者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3、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或者参加考试;
4、研究生休学期间违纪违规按《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和校门诊部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学籍,做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章 退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将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两周以上未办理注册手续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除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分管校长审核批准外,其它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研究生本人,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如果无法联系学生本人,则通知其亲属代为领取。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15天后视为已告知。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参照《大连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自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之日起,取消研究生资格和待遇,并在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
第二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转专业、更换指导教师、转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受理转专业申请。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者,须经所在学院、研究生学院、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只能在一级学科内部进行。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后,原则上不受理更换指导教师申请。如因导师去世、调离、退休等原因确需更换指导教师的,研究生必须根据自己的学习和研究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指导教师和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二十五条 在籍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
第七章 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2—3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硕士研究生4年、非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5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定向、委培)6年。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不能按期毕业,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学分和教学实践,提前完成论文工作,取得一定成果,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学院同意,分管校长批准,可以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可以提前毕业。
第二十八条 凡入学前进修过所学专业部分课程的研究生,入学后可以申请免修,同时申请考试,考试成绩优良以上,取得相应学分,同时满足第二十七条的要求,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应该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如有特殊原因(如生育、生病等)或其他客观因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学院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延长学习期间停发研究生助学金。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条 对于品学兼优且在学术上取得较大成绩的研究生,学校可以采取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 给予违纪研究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解除留校察看。对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研究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入学前是在职职工者,档案、户口回原单位。入学前不是在职职工者,一律(档案、户口)回生源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不出具任何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逾期不离校者,将其户口迁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教育教学计划修完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1、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教育教学计划修完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结业的研究生不再补考、重修和补发毕业证书。
2、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结业的研究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申请补答辩一次,通过者补发毕业证书。如补答辩仍未通过,则不再补答辩。对补答辩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并交回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辽宁省教育厅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注册。并由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将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研究生学院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四十二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应履行与定向、委培单位签订的合同书,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退学必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由定向、委培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相应的公函,方可办理。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休学、退学等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由学校决定,并通知定向、委培单位。
第四十四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后,应按合同回到定向、委培单位工作。其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校寄给定向、委培单位的人事部门转发给本人,或研究生持定向、委培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领取证书的介绍信或解除定向、委培协议的证明材料领取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26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